近日,河东一男子就因冲动任性故意纵火毁坏别人的财物被河东公安刑事拘留。 1月15日18时许,河东公安分局汤河派出所接到辖区高先生的报警称:其价值50万余元的龙柳枝起火,造成经济损失约10万元。 接警后,汤河派出所值班民警苏同文立即带队赶往现场进行处置。因现场周围都是空旷的田地,柳条垛上面又被还未融化完的大雪覆盖着,自然着火的可能性不大。民警立刻调取案发现场周围的监控,发现案发时段在通往该处的小路上曾出现一模糊身影,民警随即围绕该模糊身影展开调查。因监控画质较差再加上案发时天色已晚,给值班民警的侦查工作带来一定难度。为尽快查清该模糊身影的信息,值班民警苏同文带领辅警们对案发周边村民展开大量的摸排走访,经连续几昼夜对该模糊身影特征的反复研判,终于锁定了嫌疑人系该村的高某某。 放火罪,最高可判死刑 ! 放火罪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中国现行《刑法》规定,放火罪是危害公共安全罪的具体罪名之一,是指故意放火焚烧公私财物,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放火罪是一种故意犯罪,其侵犯的客体是公共安全,即不特定的多数人的生命、健康或者重大公私财产的安全。 犯放火罪的,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人重伤、死亡或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或死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