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艾某某,女,1988年*月**日生,公民身份号码3713211988********,汉族,小学文化,临沂市河东区人,务工,住临沂市河东区**街道**村**号。因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1年11月16日被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取保候审。 本案由临沂市公安局河东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艾某某涉嫌敲诈勒索罪,于2022年1月6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同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和认罪认罚可能导致的法律后果,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辩护律师、被害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 2019年1月份,被告人艾某某发现其丈夫王某甲与被害人王某乙存在不正当男女关系,并在王某甲手机中发现王某乙裸体照片及视频,艾某某遂以将王某乙裸体照片、裸体视频散布到微信朋友圈、微信群等相威胁,向王某乙索要6万元,因王某乙报警致其敲诈未得逞。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2.证人赵某某等的证言;3.被害人王某乙的陈述;4.被告人艾某某的供述和辩解。 法院认为,被告人艾某某以威胁等手段敲诈勒索他人财物,数额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四条之规定,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敲诈勒索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艾某某系犯罪未遂,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提起公诉。 来源:中国检察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