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5日,随着审判长法槌一声脆响,由河东区人民检察院提起的河东区首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在河东区人民法院刑事审判庭公开宣判,被告人肖某当庭表示服从判决,不上诉。 2018年3月1日,临沂市环保局河东分局执法人员巡查时发现有人员在张美艳出租房西侧从事非法电镀加工。经现场勘查,不法人员在2间主房和1间配房内安装了电镀设备,现场未生产,周围遗留迹象表明电镀生产已经持续一段时间,无废水处理设施,电镀废水直接排放入南侧配房内的渗坑内。现场生产设施有镀锌槽2个、钝化槽2个、清洗池4个,同时在生产设施周围发现光亮剂12桶、镀锌柔软剂桶2个、镀锌钝化剂3桶、硝酸(52个空瓶)等。 镀槽和钝化槽液体颜色深,有刺激性气味,钝化槽南侧有电镀槽渣,地面残存黄色的镀锌污染痕迹,在残渣南还有一处渗坑,渗坑南北长2.41米,东西宽1.97米,渗坑内液体已经干化,但刺激性气味浓烈。现场存在的原料包装、设备和设备存储的液体,充分证明业主在从事非法电镀生产,渗坑内重金属锌超标严重,定性为通过渗坑排放有毒物质。 取得监测结果后,河东环保分局立即与九曲街道和沭埠岭社区组成工作组,对电镀作坊污染环境事件进行处理。为消除危险废物污染,工作组把现场存在的槽液(589kg)、废槽渣和渗坑污泥(3321kg)、硝酸原料空瓶(91kg)等危险废物进行了收集并作为证据进行固定,为防止意外发生,全部证据材料转运到山东新海表面技术科技有限公司危险废物暂存库临时存储。 据了解,该案经河东公安分局食药环侦查大队侦查终结后,于2018年3月20日移送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河东区人民检察院受理后,充分发挥公安、检察、环保三部门“联勤联动”整体协作的优势,针对该案可能构成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行为,公诉部门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民行部门进行公益诉讼案件的立案审查。 三部门办案人员多次前往案发地点调查取证,组织专业测量,委托鉴定机构人员进行专门评估。经过一个月的细致调查,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于4月23日在依法对肖某非法进行电镀加工,超过国家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放含重金属的污水提起公诉的同时,就其严重污染土壤、侵害社会公共利益的违法行为一并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 被告人肖某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9个月,并处罚金50000元。被告人肖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赔付临沂市河东区人民政府环境损害恢复费用232779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