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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沂某培训班老师猥亵女学生!判处有期徒刑一年!

admin 2018-4-7 12:48

青年男子徐某某是某教育培训班的一名老师,自2017年9月起担任学生林某(女,16岁)的辅导老师。2017年9月的某一天,徐某某在培训班内趁单独辅导林某之际,采用抚摸胸部、下身等方式对其进行猥亵,随后,因涉嫌犯强制猥亵罪,徐某某被刑事拘留。案发后,徐某某的亲属与被害人自愿达成赔偿协议。

兰山法院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利用培训班老师的身份和职业便利,违背教师职业道德,在教学活动中,猥亵未成年女学生,应当从重从严惩处。鉴于徐某某归案后认罪态度较好,认罪悔罪,其亲属与被害人达成赔偿协议,取得谅解,综合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于2018年3月对徐某某以强制猥亵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同时,为了预防其再犯罪,判决禁止徐某某在刑罚执行完毕之日起三年内从事教育培训及相关职业。

这是兰山法院对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发出的首例“从教禁止令”,彰显了对性侵未成年人的严厉惩办和对未成年人权益的关爱保护。

法官说法

未成年人的成长需要社会、学校和家庭倾注真情,共同努力,当前培训机构多如牛毛,且水平参差不齐,教育主管部门及其他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教育培训机构的监管,培训机构本身也应当担负起责任,从师资、师德、品行等多方面对招收的老师进行考察。家长作为未成年人的法定监护人,也应当多与孩子沟通,提高防范意识,及时发现和干预,有效避免伤害的发生和扩大。本案的判决不仅是对被告人犯罪行为的依法惩罚,同时作出从业禁止的决定,也是兰山法院首例对资格刑判处的探索和尝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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