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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一公司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被罚款50万元!

admin 2018-4-19 00:54


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一、基本案情

  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与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2年4月20日判决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货款3768512元及利息。判决生效后,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未自动履行生效判决。2012年7月12日,临沂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执行,后于2014年3月11日指定到罗庄法院执行。该院于2014年3月19日立案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及传票。被执行人既不履行判决义务,亦不报告财产情况,其法定代表人高培祥也拒不到庭。后该院对被执行人所有的位于临沂市河东区工业园202路中段东侧土地一宗及地上建筑物依法进行评估和拍卖。2015年9月8日,拍卖成交。2015年9月23日,罗庄法院发出公告并张贴于被执行人单位大门上,责令其在该公告送达之日起15日内将存放在该宗土地上的机械设备迁出,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将机械设备迁出,仍对拍卖物实际占有并使用,致使该宗土地及地上建筑物无法向买受人交付,拍卖款亦封存于临沂市罗庄区人民法院账户无法过付给申请执行人。2016年1月14日,该院以被执行人拒不迁出设备、退出土地,致使判决、裁定无法实现,其行为涉嫌构成犯罪为由,将该案移送临沂市公安局罗庄分局侦查。后临沂市联生物资有限公司提起自诉,罗庄法院于2016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6年12月19日,该院以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罚金人民币五十万元,判处高培祥有期徒刑二年十个月。

  二、典型意义

  本案中,被执行人山东华龙机械有限公司负有金钱给付义务,但在法院依法处置其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并向其发出迁出公告后,被执行人拒不迁出,导致拍卖价款为1900余万元的土地使用权及地上建筑物无法交付,申请执行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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