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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系所有镇街!河东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方案公布

admin 2018-5-9 00:48

棚户区改造事关千家万户,

日前,河东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方案出炉,

关系辖区内所有镇街,

一起来看一下吧!

↓↓↓↓

为切实规范我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行为,促进棚户区房屋安置工作顺利实施,依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和《河东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河东区土地征收补偿安置实施方案的通知》(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对我区棚户区改造范围内房屋安置制定方案如下:

一、中心城区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九曲街道和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安置标准及原则

1.安置标准

拆除一处独立住宅还建一套楼房(以社区集体统一规划的宅基地为准,分户、析产的一律按一处计算)。

2.安置原则

限定面积还建与货币化安置相结合。

(1)限定面积还建

原则上采取高层还建,单套还建房户型面积不超过 145 ㎡,拆迁住宅超出还建房面积部分按照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文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不再还建。被征收人所选还建房屋面积不能超过被征收房屋合法面积 20 ㎡,超出部分 10 ㎡以内按综合成本价补差,10 ㎡以外按市场价补差。

(2)货币化安置

被征收人可自愿选择货币化安置,货币化安置价格根据被征收房产实际情况及所在地周边房地产价格进行综合评估确定,不再享受还建房政策。

二、城区外镇街棚户区改造房屋安置标准

(一)适用范围

除九曲街道和临空经济区(河东经济开发区)以外其他镇街辖区内棚户区改造项目。

(二)房屋安置标准及原则

1.安置标准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二条:“农村村民一户只能拥有一处宅基地”的规定,按照“一户还建一套”的原则进行安置。一户有多套被征收房屋的,只有一套享受还建政策,其余房屋按照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文件标准进行货币补偿。

2.安置原则

限定面积还建。还建房安置原则上采取多层还建,户型面积65 ㎡~120 ㎡,还建房的面积按照被征收房屋一层(不含配房)面积确定,超出还建房面积部分和二层及以上部分只货币补偿不还建,补偿标准按照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文件执行。

还建房安置价均价为 950 元/㎡。被征收房屋总面积不足 65㎡的安置 65 ㎡还建房一套,不足部分 10 ㎡以内按安置价补差,10 ㎡以外的按综合成本价补差。被征收人所选还建房屋面积不能超过征收房屋一层(不含配房)合法面积 20 ㎡,超出部分 10㎡以内按综合成本价补差,10 ㎡以外的按市场价补差。

三、其他规定

(一)安置房屋设计标准和建设要求:安置小区的规划设计必须符合《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和《住宅建筑规范》等国家规范要求,基础设施配套完善,安置小区的建设严格执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国家有关工程质量强制性标准。

(二)特殊人群住房安置:婚后未分户的(户籍在本社区,已登记结婚而未分户的)以及拆迁当年满 18 周岁的未婚青年,按规定程序进行公示后,可以作为独立户考虑,享受综合成本价购买一套 105 ㎡(中心城区)或 100 ㎡(城区外镇街)安置房的政策。特殊人群安置房的户数不超过总安置户的 5%。

(三)公共配套:安置小区公共配套设施按每人不超过 10㎡的标准建设,产权归政府所有。公共配套设施(不含学校、幼儿园,学校、幼儿园依据相关政策规定由区教体局统一管理使用)由社区居委会负责管理、经营、维修,公建出租、经营所得作为社区集体收入,用于社区物业管理等公共开支。

(四)安置房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和还建安置房楼层互找差价,采取货币化补偿的根据被征收房屋结构扣除差价。

(五)待拆迁区域经区政府及所在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联合摸底调查后,原则上不再新建、改扩建建筑,确实需要新建、改扩建的需报所在地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审批,未经审批私自进行新建、改扩建的一律视为违法建筑,不予补偿。

(六)各项目实施“一社区一策”、独立核算,每个项目具体的房屋安置方案由各镇街政府(办事处)、园区管委会在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文件及本方案限定范围内自行制定,报区政府批准后实施。

本方案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对本方案下发前已启动尚未完成的项目,按原安置方案作为特殊情况报区政府研究处理。

那么,文中提到的

临东政办发〔2016〕31 号文件,

是哪个文件呢?

贴心的小编已经给你们准备好了!

点击查看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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