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到KTV消费、找陪唱, 这算不算违法?” “在娱乐场所提供 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属于违法行为!” 6月9日19时许,临沂市公安局经开公安分局辖区一KTV负责人英某某为提供、从事盈利性陪侍提供条件,被分局芝麻墩派出所行政处罚。经查,2021年6月4日20时30分,芝麻墩派出所在对娱乐场所联合执法检查过程中,发现一KTV存在有偿陪侍服务,现场查获有偿陪侍人员王某、寻某某等八人,其主要负责人英某某对其KTV内存在有偿陪侍一事亦供认不讳,被处以一万五千元罚款。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四条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实施下列行为,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下列行为提供条件: (一)贩卖、提供毒品,或者组织、强迫、教唆、引诱、欺骗、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 (二)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他人卖淫、嫖娼; (三)制作、贩卖、传播淫秽物品; (四)提供或者从事以营利为目的的陪侍; (五)赌博; (六)从事邪教、迷信活动; (七)其他违法犯罪行为。 娱乐场所的从业人员不得吸食、注射毒品,不得卖淫、嫖娼;娱乐场所及其从业人员不得为进入娱乐场所的人员实施上述行为提供条件。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