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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东区相公片区拆迁中部分典型刑事案例

admin 2022-4-29 14:21


在临沂市河东区相公片区拆迁中,一些不法分子为谋取非法利益,实施合同诈骗、敲诈勒索等行为,一些公职人员也参与其中,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以上人员所作所为触犯刑法,构成犯罪,我院对他们依法进行了严惩。现将部分典型案例予以发布。

↓↓↓

01

李某某合同诈骗案

基本案情:在相公片区拆迁中,被告人李某某以包工包料、包城管建设房子为幌子,骗取相公街道诸葛某某3万元、王某某2万元,并采取先拉黑手机号码、后更换住址等方式逃匿。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李某某在合同履行过程中,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合同诈骗罪,应予惩处。鉴于被告人李某某归案后如实供述罪行,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认罪认罚具结书》,本院依法予以从轻处罚。本院遂以合同诈骗罪判处被告人李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责令退赔诸葛某某3万元、王某某2万元。

02

韩某某、于某、于某某敲诈勒索案

基本案情:相公街道部分村庄面临拆迁,部分村民为了多获得政府补偿,未经允许抢建违法建筑。被告人韩某某伙同被告人于某、于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向承揽部分村民违法建筑的包工头以“向负责监管当地违法建筑的城管举报、拆除违法建筑、扣押泵车”相要挟,收取包工头郭某、张某、许某、宋某某等人协调城管关系费、分红利润等,共计118.73万元(其中分红利润26.45万元)。其中被告人于某参与作案两次,索要钱款8.75万元分肥,于某分得赃款1万元自肥;被告人于某某参与索要协调城管关系费两次,共计2万元,于某某没有分得赃款。案发后,被告人韩某某实施让相关人员躲避侦查等行为。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韩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建筑相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于某、于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向监管部门举报违法建筑相要挟,强行向他人索要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构成敲诈勒索罪,应予惩处。被告人韩某某、于某某系累犯,依法予以从重处罚。被告人于某某系自首、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于某系初犯、从犯、自愿认罪认罚,依法予以从轻处罚,适用缓刑,令其到所在社区接受矫正。本院遂以敲诈勒索罪判处被告人韩某某有期徒刑十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被告人于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被告人于某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2万元;违法所得118.73万元,予以追缴。本案正在上诉审理中。

03

何某某、葛某某、魏某某滥用职权案

基本案情:案例二中的韩某某为了逃避法律制裁,通过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向何某某打探案情。何某某利用职务便利,将相关案件材料拍照、拷贝后交给魏某某、葛某某,并由葛某某将案件情况告知韩某某,致使韩某某久抓未获,同时干扰相关证人作证,并隐匿赃款。

裁判结果:本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何某某、葛某某、魏某某滥用职权,致使国家和人民利益遭受重大损失,其行为构成滥用职权罪。三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酌情对其从轻处罚。本院遂以滥用职权罪判处被告人何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被告人葛某某、魏某某各有期徒刑八个月;本案扣押物品予以没收,上缴国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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