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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人被处理!临沂一写字楼内犯罪团伙被捣毁

admin 2023-12-12 01:07

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

属于违法犯罪行为

这些账号最终可能会流向

不法分子手中

间接为各类电信诈骗

提供帮助

千万不要抱有侥幸心理

参与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

自兰山公安发布征集线索公告以来,已有大量群众积极向警方提供涉诈违法犯罪线索,打击成效显著。11月29日,兰山公安分局刑侦大队反诈中心接到3名群众举报,在兰山区柳青街道一写字楼内藏匿着一个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的违法犯罪团伙。 

了解情况后,反诈中心联合车站派出所迅速出击,根据举报线索,提前进行摸排。经过系列工作,成功打掉该非法买卖互联网账号团伙,将违法行为人王某、陈某及前来兼职的闫某、历某、焦某、黄某等10人抓获,并现场查获作案手机17部、电脑4台。

微信图片_20231211093155.jpg

王某供述,“今年8月份,我在一个网络公司上班的时候学会了买卖互联网账号,后来公司倒闭了,我就打算自己单干。”因买卖互联网账号不需要技术含量,只需要发布招聘信息,坐等“上门客”且不需要投入就能挣钱,让王某觉得这简直是“梦寐以求”的工作,便拉上女友陈某一起单干。他和陈某一起租赁了一间办公室,采购了一些手机和没有开通的物联网卡,从今年9月份开始,通过中介在各平台发布招聘信息。

如果有前来兼职人员,王某和陈某会提前告知他们需要下载一些“APP”,对方同意后,还需要签订一份工作告知书。随后,陈某用兼职人员的的身份证开通两张物联网电话卡并进行实名验证,再使用开通的物联网卡在手机上注册某宝店铺和下载一些“APP”,并将这些“APP”进行实名认证。认证成功后,王某以2至50不等的价格将这些实名认证的账号通过网络售卖,短短2个月时间,便从中牟利2万余元。

前,王某、陈某、闫某、历某等10人均已被兰山公安依法处理。

广大市民一定要注意个人信息安全

千万不要买卖个人信息

不要随意注册绑定“APP”

以免被不法分子利用

当不法分子利用这些账号

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时

账号持有者和出售者

也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法律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一: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他人出售或者提供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将在履行职责或者提供服务过程中获得的公民个人信息,出售或者提供给他人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第十条:任何组织、个人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利益的个人信息处理活动。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一条: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三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买卖、出租、出借电话卡、物联网卡、电信线路、短信端口、银行账户、支付账户、互联网账号等,不得提供实名核验帮助;不得假冒他人身份或者虚构代理关系开立上述卡、账户、账号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电信网络诈骗法》第四十四条:违反本法第三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没收违法所得,由公安机关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十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二万元的,处二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十五日以下拘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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