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警醒!临沂一17岁少年被判刑!

admin 2024-1-4 23:36

网络图片

改装、超速、翘头、疯狂飙车、夜间“炸街”……一群少年用刺激、惊险、不顾后果的疯狂行为自己赢得了所谓“某某路战神”的称号,也因引发多起车祸、失去鲜活生命而付出惨痛代价。由于他们把视频上传至网络,致使有些涉世不深的青少年“追风”效仿,在社会上产生了恶劣影响。

日前,郯城法院依法审结了一起未成年人交通肇事罪案件。“追风”少年小丁因驾驶改装电摩飙车炫技,引发了一场自己受伤、同伴殒命的车祸。在其家人积极赔偿65万元取得受害人家属谅解的情况下,郯城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其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文中人名均系化名)

基本案情

2023年1月,17岁的小丁驾驶自制改装的二轮电动摩托车,载着同样年轻的伙伴小明,沿郯城县高新路由东向西行驶至花园镇某路段时,忍不住开启“炫技”模式,“翘头”高速行驶。由于操作不当,车辆突然失控撞到右侧绿化带,造成小丁、小明受伤,车辆部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路人及时报警,小明经送医院抢救无效死亡。后经交警部门认定,小丁负事故的全部责任。

裁判结果

郯城法院经审理认为,小丁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造成一人死亡,且负事故全部责任,其行为构成交通肇事罪。因小丁犯罪时系未成年人,主动投案后如实供述全部犯罪事实,具有自首、自愿认罪认罚情节。其法定代理人一次性赔偿小明的亲属经济损失共计65万元,取得了被害人亲属的谅解。郯城法院综合考量小丁的犯罪事实、情节、危害后果及认罪、悔罪态度,本着对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作出前述判决。

法官说法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行为。未成年人喜欢追求刺激、个性,但是都应当建立在安全、合法的基础上,如果违背了这两个原则,就会引起严重后果。在此,希望通过这个案例警醒广大公民尤其是青少年,一定要严守法律法规,安全骑车且佩戴头盔,不要进行“翘头”行驶、飙车、夜间“炸街”等危险和扰民行为。未适龄的未成年人切记不要骑电动车上路,因其应急处理能力有限,极易酿成交通事故,事故一旦发生,轻则涉及民事赔偿,重则将危及自身或者他人的生命安全,受到刑事处罚。        

法条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因而发生重大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已满十六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六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已满十二周岁不满十四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罪,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别残忍手段致人重伤造成严重残疾,情节恶劣,经最高人民检察院核准追诉的,应当负刑事责任。

对依照前三款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的不满十八周岁的人,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因不满十六周岁不予刑事处罚的,责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依法进行专门矫治教育。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九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条:机动车驾驶人应当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按照操作规范安全驾驶、文明驾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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