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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地预公告!涉芝麻墩、梅埠、朝阳、凤凰岭

admin 2024-3-17 00:17



二、拟征收土地的目的、用途

地块1拟用于贝一食品年产15万吨烘焙食品原料项目建设用地,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2拟用于城镇村道路(香港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3拟用于城镇村道路(沃尔沃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4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华夏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5-地块6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延安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7-地块10拟用于城镇村道路(珠海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11拟用于城镇村道路(泉州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12拟用于城镇村道路(联邦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13-地块14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合肥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15拟用于城镇村道路(联邦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16-地块19拟用于山东中科瑞祥生态农业有限公司中科瑞祥生态农业基地项目,用途为商业用地;

地块20-地块21拟用于城镇村道路(德馨路),用途为城镇村道路用地;

地块23-地块24拟用于临沂友康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花生四烯酸油脂提取项目,用途为工业用地;

地块1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第三批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3〕819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地块23-地块24位于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临沂市河东区2022年土地征收成片开发方案的批复》(鲁政土字〔2022〕362号)批准的成片开发范围内。

地块1、地块16-地块19、地块23-地块24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五)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地块2-地块19、地块20-地块21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规定的公共利益需要。

三、开展土地现状调查的安排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拟征收土地范围内抢栽抢种抢建,违反规定抢栽抢种抢建的,对抢栽抢种抢建部分不予补偿。

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临沂沂河新区规划建设局、临沂沂河新区财政金融局、临沂沂河新区社会发展局、芝麻墩街道、梅家埠街道、朝阳街道和凤凰岭街道等部门拟于2024年3月1日组织开展土地现状调查、勘测定界及清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请本次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土地承包户、地上附着物和青苗所有权人等单位和个人按时参加并积极支持配合。不能直接到场的,要书面委托他人代理。

四、拟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

拟征收土地补偿安置费按照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关于山东省征地区片综合地价的批复》(鲁政字〔2023〕144号)批复的临沂市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本次拟征收土地共涉及2个区片,其中Ⅲ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27.5万元,Ⅳ级区片每公顷补偿105万元。

拟征收土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标准按照山东省财政厅、山东省自然资源厅《关于临沂市征地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的批复》(鲁自然资函〔2022〕56号)的规定执行。

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住宅、工矿企业的补偿安置,由临沂沂河新区管委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单独制定补偿安置方案。

被征收土地村(居)的具体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待土地现状调查和征收土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完成后,由临沂市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拟定并公告。

五、其他事项

本公告在拟征收土地涉及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所在的乡(镇)、村和村民小组及山东省征地信息公开查询系统同时予以发布。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公示10个工作日。

被征地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相关权利人对土地现状调查结果有异议的,在土地现状调查结束后5日内,向临沂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沂河新区分局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特此公告。

临沂市人民政府

2024年3月1日

有没有你们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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