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曝光!河东房企、超市、工厂等16家被罚!

admin 2024-10-4 01:36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2024年行政处罚公示信息 (三)

河东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在2024年7月1日-9月30日

作出行政处罚16条

锦中元体育用品(山东)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事人生产静态塑胶玩具/地垫拼图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七条

处罚内容:1、没收违法所得1210元;2、罚款10000元;


临沂奥正雅园置业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自出售商品房开始,签订《山东省新建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截止到目前共签订200份,该合同中第十条商品房相关设施设备交付条件(一)基础设施设备2供电:交付时纳入城市供电网络并正式供电,由买受人到电力公司办卡交费,因市政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接通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4、燃气:交付时完成室内燃气管道的铺设,并与城市燃气管网连接,保证燃气供应;由买受人到燃气公司办卡交费,因市政原因及其他不可抗力无法接通的,出卖人不承担任何责任;

《补充协议》第二条对合同第十二条推迟交付的补充约定出卖人自身原因造成未在本合同约定期限内将该房屋交付买受人,则买受人给予出卖人90日的宽展期,宽展期内,合同继续履行,出卖人无需向买受人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第三条对合同第九、十、十一条房屋交付的说明及补充2、买受人在办理商品房交付手续过程中,如商品房出现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工程以外的质量问题,出卖人应按《临沂市商品住宅使用手册》中的规定承担保修义务,但该质量问题或装修问题不能作为买受人拒绝接受商品房交付并要求出卖人承担逾期交房责任的理由:出卖人亦无需承担赔偿责任。6、因买受人迟延办理房屋交接手续致使房 屋不能如期交付,逾期超出60天的,出卖人除了可以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追究买受人应承担的相应民事责任外,还有权单方解除合同,收回房屋另行出售。相应出卖人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期限顺延。自房屋实际交付或视为按期交付之日起(以二者较早者为准),与该房屋有关的风险责任随之转移给买受人。7、买受人所购房屋为普通装修房(详 见交房标准),如需再进行全面装修,买受人应在出卖人交 付房屋后3个月内对该房屋装修完毕。如逾期完成全部装修 给其他业主和物业管理造成影响的,所产生相关责任及费用 均由买受人承担。(6、7你(单位)已在其公众号上作出说 明,不予执行)。

《补充协议》第四条合同第十四、十五条规划、设计变更约定 出卖人因设计需要对设备管线进行的合理调整、对 该房屋进行优化设计调整,或相关的政府职能部门要求变更 平面布局或者出卖人变更取得政府有关部门同意的,出卖人 出示证明后,不承担违约责任。

《补充协议》第十条其他约定6、合同、各种补充协议之效力(1)《商品房买卖合同》及相关附件、双方所达成的书面的修改或补充文件,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补充协议与《商品房买卖合同》正文条款不相一致,以补充条款、补充协议为准。买受人不得援引本合同及附件、补充条款之外的资料内容进行解释事项或提出主张。

处罚依据:依据《合同行政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第六条第一款、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二条规定,法律、行政法规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没有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给予警告,并可以处十万元以下罚款”的规定。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30000元(叁万元元整)。


安信诚汽车科技(山东)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燃油系统清洗剂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依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内容:1.处罚款5040元;2.没收违法所得252元。


河东区建敏农家园

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在汤头早市上一个菜贩子处购买了5斤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菜豆,进价每斤3.5元,共花费17.5元。截至目前,除作为抽检样品的菜豆外,剩余少量菜豆已无法追回,销售价格无法计算,违法所得无法计算。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

处罚内容:1、警告;2、罚款5000元。


临沂明雷文化用品有限公司

违法事实:当事人生产明雷游戏棋具涉嫌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案

处罚依据:依据《产品质量法》第五十条

处罚内容:1.罚款1680元;2.没收违法所得120元。


河东区秋风百货便利店

违法事实:现已查明,当事人于2024年4月8日从供货商河东区永绪百货批发商店购进1箱涉诉产品(金锣脆脆肠,生产日期2024年3月4日,保质期90天),共30包,共计110元,前期已经销售了21包,销售价统一每包3.5元,还剩下9包到2024年6月4日到期,2024年6月9日,卖给举报人3包后,举报人现场告诉当事人产品过期了,并索要1000元赔偿,当事人才知道涉诉产品过期了,现场协商不成,举报人就走了,随后当事人就把剩下的6包过期产品全部下架处理,举报人是分了3次购买的涉诉产品,每次都是购买1包金锣脆脆肠再加1包酸奶或者牛奶,第一次花费7.5元,第二次花费8元,第三次花费8元。举报人第一次支付的7.5元和加油消费的200元,都开在一张发票上,开票金额207.5元,剩下的那两次没有开发票,只有付款记录,举报人购买3包金锣脆脆肠实际共花费10.5元。该批产品为临沂金锣文瑞食品有限公司生产,购进当时当事人均按照要求索要了进货票据和供货商河东区永绪百货批发商店的资质及产品的合格检验报告。另外查明,当事人河东区秋风百货便利店为河东区沂皇加油中心开设的便利店,二者经营地址相同。

处罚依据: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处罚内容: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作出减轻行政处罚建议:1、没收违法所得10.5元;2、罚款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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