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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提前公布价格、2分钟选房…… 业主投诉掌舵东岸买房全靠“懵”

admin 2018-8-21 23:03



退房需签保密协议,不外传房价不透漏退房事由

但是并不是所有的业主的诚意金都不能退,认筹了24、28、29楼的业主可以向售楼处申请退房。

“有些不是这几栋楼的业主也可以申请,但是大都被拒了,我的就是。” 贾先生说,“但是填写申请有一个条件,就是业主要签订保密协议。”

为何有些可以申请有些不可以?而申请的人有些被拒,有些就被上报后同意了呢?贾先生说,自己被拒是因为自己购买的楼房有预售许可证,而其他三栋楼房还没有预售许可证。也就是说有预售许可证的楼房业主是可以退房并获得3万元诚意金的,没有预售许可证的楼房业主却不能。

贾先生所说的保密协议究竟是什么?随后贾先生向记者提供了一份保密协议,上面不仅有购房人的基础信息、退房原因,在本人承诺中还明确规定,“绝不向任何人透漏实际价格,若因此事给日月置业有限公司造成的所有损失由本人承担。绝不向任何人透漏退房事由,同时不会因此事随意宣传及诋毁日月置业有限公司,发现恶意诽谤等将追究本人刑事责任。本人承诺不再通过其他途径寻求措施。”

面对这样的一份保密协议,贾先生果断拒绝了。对比保密协议和贾先生及其他业主的描述,保密协议中本人承诺不外传房价、不透漏退房事由,可以窥探其中的奥秘。

无预售许可证收取购房者诚意金

儒辰掌舵东岸、临沂日月置业……傻傻分不清楚的名称,也让不少业主在心里打了一个问号。其实山东儒辰集团是临沂一家大型企业集团,业务涉及房地产、建安、康养三大板块,旗下有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临沂金铭置业有限公司等。通过查询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记者了解到今年4月份,山东金佰利控股集团有限公司收购了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临沂日月置业有限公司旗下的日月城项目更名为儒辰掌舵东岸,儒辰集团对该项目名下的闲置土地重新开发。

在业主向记者提供的儒辰掌舵东岸的户型分布单页中,一期有01、02、06、07、10、11、12、15、16、17、18、19、22、23、24、27、28、29共18栋楼在售,其中就包含了24、28、29三栋不含预售许可证的楼房。

随后记者通过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网站查询证实10、24、28、29四栋楼均没有预售许可证,并且11、12、16、17、18号楼是在7月20日取得预售许可证。王先生、贾先生、尹女士等人是在7月初缴纳的购房诚意金,也就是在未取得预售许可之前,儒辰掌舵东岸就已经在收取购房者的诚意金。

根据2001年6月1日施行的《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22条规定,不符合商品房销售条件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销售商品房,不得向买受人收取任何预订款性质费用。而按照2004年7月20日施行的《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6条规定,开发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不得进行商品房预售。

记者调查:二期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却在火热认筹

随后记者来到儒辰掌舵东岸售楼处,售楼处大厅内不少前来咨询的市民,置业顾问告诉记者,一期已经售罄,目前二期正在认筹,二期12栋楼在售。对于业主反映的交3万抵5万的优惠,二期依然沿用,只是置业顾问的解释是5万元是总房款优惠5万元,也就是最后业主交首付时少交5万元,这与一期业主所遇到的原单价、优惠后单价方式不同。

在一期销售的未取得销售许可证的10、24、28、29四栋楼,置业顾问告诉记者四栋楼已全部售罄。

针对不购买是否退还诚意金问题,置业顾问只回答不选房或者没选上3万元可以退,而选上后是否可以退的问题,置业顾问并未直接回答,而是称不合适可以不选。那二期是否有预售许可呢?售楼处置业顾问告诉记者,二期楼盘是有预售证的。但是在售楼处内,记者并未见到相关的预售许可证公示和价格公示。对于3、4、5、34、35等8栋楼,记者也未从临沂市房产和住房保障局查询到相关预售许可证。

律师: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签订认购书涉嫌销售欺诈

今年6月28日,国家住建部发布2018年7月初至12月底国家七部委将在北京、上海、福州、济南等30个城市先行开展治理房地产市场乱象专项行动,其中包括以认购、认筹、预订、排号、售卡等方式向购房人收取或者变相收取定金、预付款、诚意金等费用,以及未标明房源销售状态、销售价格等违反明码标价规定的行为。7月份,山东省也向各地市下达了国家七部委的通知。而早在7月初,山东省住房城乡建设厅就部署安排了全省整顿规范房地产市场秩序工作。

那王先生遇到的问题究竟是否属于变相收取定金,以及违反明码标价规定呢?2分钟选房是否侵犯了购房者的合法权益?记者也咨询了山东昊和律师事务所律师侯嘉军。

他表示,未取得预售许可证的几栋楼,售楼处与购房者签订了认购协议,开发商将涉嫌销售欺诈。根据《山东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46条规定,故意隐瞒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事实或者提供虚假的商品房预售许可证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的,导致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解除的,经营者应当退还消费者已付全部购房款及其利息,并赔偿消费者因此受到的损失。

针对购买已经取得预售许可证楼房的购房者,签订的商品房认购书具有一定的法律效力。但是针对购房过程中,消费者没有全面了解到所购房屋的基本情况,特别是在房屋这种大宗消费上,营造紧张的氛围催促消费者在很短的时间内做决定,并且不提前、主动告知消费者房屋的价格、位置、合同内容等情况,也是会涉嫌消费欺诈。

针对购房者提出的价格公示问题,侯嘉军律师表示,房地产开发商应该按照相关规定执行房屋买卖“一房一价”的规定,提前公示楼房价格,做到明码标价。

在《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中第23条也明确规定,房地产开发企业应当在订立商品房买卖合同之前向买受人明示《商品房销售管理办法》和《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预售商品房的,还必须明示《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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