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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告!涉及河东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

admin 2018-11-14 22:53

为全面摸清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底数,为其家庭悬挂光荣牌,建立健全服务对象档案和数据库,加强退役军人服务保障体系和工作运行体系建设,维护军人军属合法权益,现将河东区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工作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信息采集范围

信息采集对象为本人户籍在河东区的健在的以下十二类人员:


 (一)军队转业干部;

 (二)退役士兵;

 (三)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

 (四)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

  (五)复员军人;

  (六)退伍红军老战士,包括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

  (七)残疾军人;

  (八)享受国家抚恤的伤残民兵民工;

  (九)烈士遗属,包括烈士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因公牺牲军人遗属,包括因公牺牲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一)病故军人遗属,包括病故军人的父母(抚养人)、配偶、子女和兄弟姐妹;

  (十二)现役军人家属,包括现役军人的父母、配偶和子女。

信息采集原则


本次采集工作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落实”,以采集对象户籍所在地申报采集为基本原则。


信息采集地点、时间 

信息采集地点设在各镇街、经开区,采集对象可到户籍所在镇街、经开区进行申报登记,具体采集时间以各镇街、经开区通知为准。


信息采集需提供的证件及材料

(一)身份证;

(二)户口本;

(三)转业证、退伍证、离退休证等(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军队离退休干部和退休士官、军队无军籍离退休退职职工、复员军人、退伍红军老战士、西路军红军老战士和红军失散人员提供);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军人证、中华人民共和国伤残民兵民工证、中华人民共和国因战因公伤残人员证(残疾军人,伤残民兵民工提供);

(五)烈士证明书、因公牺牲证明书、病故军人证明书等相关证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病故军人遗属提供);

(六)立功受奖证件;

(七)其他所需材料或证明;

(八)个人退役证件遗失的,可以通过加盖档案机关公章的《退役军人登记表》,或证明其退役身份的其他抚恤补助等证件登记采集。

备注:以上所提供材料均为原件


其他需要说明的问题


(一)本次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信息采集不作为采集

对象享受待遇的依据;

(二)对开除军籍的人员一律不予采集,除名的退役士兵可以采集;

(三)不接受战友之间互证身份方式;

(四)无法证明身份的不予采集;

(五)提供有效证件和材料齐全的方能进行信息采集。


河东区人民政府

2018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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