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告人王某某,男,1971年*月*日出生,居民身份证号码3728011971***,汉族,小学文化,户籍地山东省临沂市河东区*村*号。2017年10月20日因涉嫌强奸罪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刑事拘留,经本院批准,2017年11月24日被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执行逮捕。 本案由青岛市公安局市北分局侦查终结,以被告人王某某涉嫌强奸罪,于2018年1月20日向本院移送审查起诉。本院受理后,于2018年1月21日告知被告人有权委托辩护人、被害人有权委托诉讼代理人,依法讯问了被告人,听取了被害人及其诉讼代理人的意见,审查了全部案件材料。 经依法审查查明:2017年10月16日21时许,被告人王某某在青岛市崂山区海尔路东侧中韩车站附近与智障女于某相遇,王某某明知于某智力有缺陷,先后带于某至青岛市市北区浦口路26号甲“天韵福宾馆”及临沂市老家,多次与于某发生性关系。后被告人王某某被抓获经鉴定,于某为轻度精神发育迟滞,限定性自我防卫能力。 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 1、书证:受案登记表、发破案经过、抓获经过、户籍证明情况说明等; 2、证人证言; 3、被害人陈述; 4、被告人供述与辩解; 5、鉴定意见:司法鉴定意见书; 6、辨认笔录等本院认为,被告人王某某违背妇女意志强奸妇女,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强奸罪追究其刑事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二条的规定,提起公诉,请依法判处 |